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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立即上诉,否则,对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判决书原告某,女,汉族,住XXX。被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总经理。被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柳州公司),住所地:XXX。负责人马某,该分公司行政总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XXXX律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申字第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男,汉族,1959年2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军,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住址:。法定代表人:徐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祝红,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宜舒,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与被申请人河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7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书内容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武系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武与河是人事关系,而不是聘用关系。一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一审主审法官多次要求武调解,要求武必须接受调解,否则将会对武作出不利的判决,武在巨大压力下委托代理人不得已违背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一审调解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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