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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再审的判决书

2022-07-2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申字第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男,汉族,1959年2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军,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住址:。法定代表人:徐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祝红,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宜舒,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与被申请人河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7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书内容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武系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武与河是人事关系,而不是聘用关系。一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一审主审法官多次要求武调解,要求武必须接受调解,否则将会对武作出不利的判决,武在巨大压力下委托代理人不得已违背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一审调解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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