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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行政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当事人之间用平等协商的办法,就申请复议事项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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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操作: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厂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复议可以调解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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