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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一,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第二,采用隐名处理方式。在发表审判文件的同时,通过对特殊事件类型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和法律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等隐名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第三,通过删除相关信息来保护隐私。在发表审判文件的同时,法院删除文件中的相关信息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包括对自然人,公民,包括对他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隐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的方式等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障其私权,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隐去相关内容予以发布。
最好公证。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法律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亦未明确公证的效力更强,所以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防止以后就其指定监护人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纠纷,最好在指定监护人时进行公证。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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