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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网后,应当怎样保护当事人隐私

2021-10-27
第一,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第二,采用隐名处理方式。在发表审判文件的同时,通过对特殊事件类型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和法律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等隐名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第三,通过删除相关信息来保护隐私。在发表审判文件的同时,法院删除文件中的相关信息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包括对自然人,公民,包括对他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隐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的方式等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障其私权,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隐去相关内容予以发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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