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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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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第二,采用隐名处理方式。在发表审判文件的同时,通过对特殊事件类型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和法律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等隐名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第三,通过删除相关信息来保护隐私。在发表审判文件的同时,法院删除文件中的相关信息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包括对自然人,公民,包括对他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要隐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的方式等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障其私权,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对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隐去相关内容予以发布。
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私权的关系。裁判文书承载着大量信息,有些信息是依法不能公开的,有些信息公开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带来损害。裁判文书上网必须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确定不能上网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能上网。二是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会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些被认定的事实一旦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公之于众,将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12];还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公众很自然地会从道德角度去解读案件事实,从而对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三是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裁判文书上网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力,因而作为调整私权载体的裁判文书是否在网上公开应依附于私权主体的意志。综合上述因素,以下六类裁判文书不宜上网:(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未成年人犯罪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不同意上网的;(6)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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