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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等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中保护和庭后保护。对于因为作证而受到严重暴力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施24小时的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保护工作规定》等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七条经批准,负责执行证人保护任务的部门(以下统称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护;(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证人及其近亲属报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必要时可以不公开真实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不要暴露外、真实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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