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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和收取以下物件: ( 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 ( 2)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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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毕业生,2002年7月毕业后到一家公司上班,因一段时间(2个月)外出未向公司请假,公司对我作了除名处理并索赔五年的工资,否则扣押我的一切证件,我想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员工证件?为谢!答复:你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未向公司请假就离开了两个月,我们认为这应当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将你除名即解除和你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我们认为是合理的。由于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由于你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给予一定的赔偿。由于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争议,我们建议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该纠纷作出裁定。(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如下限制: 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用人单位擅自扣押劳动者的个人证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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