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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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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是为犯罪准备。有两种类型的犯罪准备:一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搜索、购买等。,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适、最合适的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犯罪准备工具外的所有其他准备活动,如踩在现场、跟踪、了解和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战斗、欺骗等技能,都是犯罪创造条件。准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实并没有实际发生,侵权和后果也没有发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准备也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根据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孙某非法行医事件,引起不满。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希望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站在房屋东侧的简易仓库上,准备爬到房屋顶部时,被告人因踩破仓库的瓦片从简易仓库顶部掉下来而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经审理,萝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对被害人的举报不满,于是携带火柴、汽油作案工具,欲将被害人的房屋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应当支持被告人林犯放火罪的事实和成立。被告人林某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林某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为犯罪做准备,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人林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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