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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就需要相对人担责,没有被追认就不需要担责。 2、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1、买卖合同中相对人知情的需要对无权代理担责,反之不需要担责。 2、可以认定善意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不能认定善意的相对人需要依法担责,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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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若是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若是知道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仍继续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担责,且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若是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若是知道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仍继续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担责,且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1、买卖合同中相对人知情的需要对无权代理担责,反之不需要担责。 2、可以认定善意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不能认定善意的相对人需要依法担责,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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