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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问题是否合法。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根据所选择的改制方式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与解除...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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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目标。从产权归属的角度讲湖南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企转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改制后仍然保留国有独资的性质;第二、改制成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这又分为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形式);第三、改制成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第四、改制成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其中包括被民营资本或外资收购或兼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实行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形式不同,对职工的安置方式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方式都是有所区别的。比如:职工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政策,就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于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则不管职工是否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则是采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形式。
所谓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把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由单一的国有改为多元化结构,即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其职工(含管理层)不再具有国企职工的身份。但原具有国企职工身份的职工,按规定可获得一定的安置费(即所谓买断工龄费)。职工可以拿了安置费自谋出路,也可将安置费折合成股份入股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所有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存在编制内外的身份差异。
(二)审核。进行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或意见;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合法、完善、切实可行; 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4、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债务已得到清偿或已妥善处理,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得到妥善安置,安置经费已落实到位; 6、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明确、落实。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先由破产改制办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经厅(局)内有关处室、部门会审后,报厅(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理由,签署不予核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准意见、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等事项。 (三)审定。由厅(局)领导按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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