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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至正常。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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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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