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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至正常。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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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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