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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强令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拒绝的则应扣减工资,该条款属于排除劳动者权...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扣减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对此是有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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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可以拒绝加班,但也有特殊情况必须要加班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的情形仅限于:(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如果厂里因为你不愿意加班而“处罚”你,则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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