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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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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下班途中突遭车祸,不凑巧的是未搭乘公司的员工接送车。劳动部门认定为,但公司不认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劳动局撤销。昨据南长法院透露: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周某是锡城一家纺织公司的职工。去年3月18日下午6时,周某下班后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致使周某脑部损伤。去年年底,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该公司不服,申请了复议,省劳动厅经复议后仍维持了原裁定。在审理中,该纺织公司辩称,公司特意租赁了多辆大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周某未按公司规定,在接送车未来前便乘坐他人摩托车回家;另外,周某工作的车间的下班时间为晚8点,而事发当天周某擅自早退,所以期间出了车祸不能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上并没有对职工上下班采取何种交通方式进行限制性规定,下班后如何回家,职工具有自主选择权。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就认定为工伤。至于周某是否早退,纺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受伤的,该单位的考勤记录也显示员工下班时间具有弹性。因此,法院维持了周某的工伤认定决定。(木香)新闻线索提供者:骁妍谱伦法规链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是否符合工伤标准,主要应当根据两个条件:一是上下班合理、必要路线;二是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你本人只是乘坐无证三轮,一般不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或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你本人如果明知无证且对三轮在行进中有错误的指示并且因此造成事故则可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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