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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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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没有按照预定日期开庭,则需要延期开庭,其中包括法定因素和法外因素。一【《民诉法》规定延期开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二【法院自身原因(法外原因)】(一)法院发生临时重大活动安排;(二)其他因法院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延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必须出庭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些案件仅靠代理人是不清楚的,正当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或事故。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回避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当庭无法决定是否回避,只能等到是否回避决定作出后再另行开庭,延期审理是合理的。 三、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这主要是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开庭前必须对这些案件事实进行明确调查,此时也只能延期审理。 四、其它应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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