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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
如果子女未成年,留出子女的抚养费,剩余的子女、父母、配偶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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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华为争遗产,将刘某的原配夫人张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26.11万的60%,剩余的40%作为刘某遗产再由张女士、她的两个儿子、小华四人均分。 家住南开区的刘某年近50岁,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张女士为刘某妻子,二人生有两个儿子。刘某同时又与比他小20岁的李娟同居,于2002年8月15日生有一子小华。 2008年4月,刘某因车祸死亡。李娟认为小华也是刘某之子,应该分得其遗产。为此,她多次与张女士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被拒绝。后李娟代其子小华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刘某的另外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刘某近350万元的遗产。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不同意小华继承财产的请求,并拿出丈夫生前的一份保证书,内容大致为:刘某保证,与李娟是一般男女关系,李娟所生之子与刘某无关系,从即日起与其断绝一切关系。如果以后与李娟和孩子还有联系,他愿放弃一切财产。 后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生物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不排除小华与小伟(刘某与张女士所生之子)在血缘上存在同父兄弟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小华、被告张女士和刘某的另外两个儿子(刘某的父母已去世)。被继承人刘某生前向其妻张女士出具的《保证书》中所涉义务系夫妻间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被告张女士以此抗辩被继承人的遗产已不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被继承人生前的过错,在对他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可以不按一半分出。据此,法院将刘某与张女士共同财产的60%分给张女士,其余40%的财产作为刘某的遗产,均等分割给4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华分得遗产32.611万。
1、如果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来继承。 2、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就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包括继父的配偶,继父的父母,继父的子女,其中继父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夫妻,子女,三者是并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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