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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对于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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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燃气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地下燃气设施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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