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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地下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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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燃气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二)新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主干道路用地比例的20%,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比例的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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