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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在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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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市、区两级投资以及县(市)投资限额以上的依法应当进行公开、邀请招标的项目;(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区级限额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三)市、县(市)、区国有产权及交易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前款所称投资限额的规定,经批准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三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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