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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依法应当公开、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市)、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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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构成违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依法应当竞拍(公开)而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价人(投标人);(三)与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交易代理机构、竞价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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