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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或者行业惯例,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餐饮业的禁止自带...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所有;4、在法律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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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20、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酒水加价高,是餐饮业的一大惯例。超市七八元一瓶的酸奶饮料,大餐馆要18元甚至28元。为此,一些消费者愿意自带酒水饮料,一是可以省钱,二是更合自己的口味。但是,目前一些大餐馆要么收取“开瓶费”,要么干脆声明:“禁止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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