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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手机、公众对讲机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需要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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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或者无线电频率指配证明;(二)拟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有明确、合理的用途,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制定全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对无线电频率进行分配、指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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