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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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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无线电频率与本省无线电频率产生互相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测定其特性和方位,提出协调方案,逐级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实施无线电管制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区域内使用频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管制命令。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制定全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对无线电频率进行分配、指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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