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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
1、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 2、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给付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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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押金就履行合同而言,就保证意义来说,有一定的相同性,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1:定金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一般出现在加工承揽,买卖等合同中;2:在金额上,押金的金额一般等同或接近于合同标的物,而定金一般相当于标的物的百分之几十;3: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而定金带有一定的违约惩罚性,休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于督促双方都履行合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1、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 2、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给付后,如果发生一方违约,导致需要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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