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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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