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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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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见,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只能通过复议来救济,且只能复议一次。综上所述,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性规定,除非满足必要的条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才能裁定停止或者不停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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