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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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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当然也就具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条件。因此,仲裁委不应当中止该案的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6条有明确规定,即“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在未出现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时,工伤认定的依然有效,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时效是能够中止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在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是能够中止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在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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