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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受伤责任分配

2022-10-26
2009年10月份,A因工作较忙无时间做家务,便雇请下岗女工B为其提供打扫室内卫生的服务,并约定按B工作时间计算报酬,每小时支付报酬20元。2010年4月4日13时许,B在A家擦空调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造成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元。在B住院治疗期间,A支付了B的工作报酬260元及医疗费400元。B出院后,找到A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1500元,被A拒绝。5月,B向法院起诉要求A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1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B与被告A约定由B为A提供卫生清洁服务,由A按照B的工作时间支付报酬,B与A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A对B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被告A对原告B受伤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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