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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从发放该项目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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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预售人依法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自申请转让之日起,停止预售。在批准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项目受让人再行预售商品房的,应当重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预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预购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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