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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什么规定?

2022-09-11
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非食用的原料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为原材料;(三)使用回收按照规定下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生产食品;(四)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五)使用农药、兽药残留量和砷、铅、汞等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六)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或者色、香、味异常的食品;(七)加工经营假冒伪劣及掺杂、掺假食品;(八)其他违反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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