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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 (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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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首先,在质量监督局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这是个人营业执照的预许可证,即在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申请该许可证。其次,在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之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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