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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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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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