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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
显失公平虽然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事由,但一般难以认定和证明。而情势变更是指订立合同后由于双方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这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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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不公平的。 一方欺诈。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是不是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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