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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仲...
1、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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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事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无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还是涉外仲裁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对待和公正裁决。三、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仲裁员个人独立,根据独立意志作出裁决。4、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是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义务。对涉外案件的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双方申请公开审理的,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流中形成了一些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一些缺陷,也有利于双方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照行政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争议案件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18条规定就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还依据企业的类型等。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劳动和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如果双方在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后,双方又同意在私下解决纠纷的情况时,这时就需要申请人撤回劳动仲裁的申请,避免造成重复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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