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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抵押物不做它项权利有效吗?

2022-10-17
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必须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具体包括现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和房屋典当。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如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述财产的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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