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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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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企业需要明确员工离职时可以回购员工的股份和约定的回购价格。同时,公司保留不回购的权利,即员工离开公司时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这对初创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是建立回购机制的关键。
股权回购协议可以按照以下条款撰写: 1、协议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等; 2、回购的股权比例、价格、条件、交割等内容; 3、价款支付期限; 4、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要约回购,即通过向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回购股份。以要约方式回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限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公开理念反映在证券法律制度上,主要是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以及有关股份回购、投票权委托书等资料或信息的公开。依公开原则,回购要约必须向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发出;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它基于股份的平等性,在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过程中,如不遵守股东公平原则,就会使公司仅回购其亲近股东的股份或向应约提供的股份支付不同的价格。依公平原则,回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并且必须向所有同意出售股份的股东支付相同的价金,即不能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区别对待。如《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则1第2项规定:“全面要约须以相同条件向所有所持股份属于全面要约对象股份类别的人作出,但居于香港司法管辖区以外的股东,如果当地禁止按照本《守则》规定进行股份购回,可不包括在内”。第5项规定:“要约人在发出全面要约后,直至全面要约完结,失去时效或撤回(视情况而定)之日(包括当日在内),期间不得进行场内股份购回”。要约回购主要适应于股权差别不大的公司,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我国股权结构特殊,各种股份获取成本有较大差别,因此在短期内这种方法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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