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1、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2、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该企业已经有字号了,当事人可以自己去选择这个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把合伙人作为为民事主体,或者是把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①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08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477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