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民政部门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对流浪乞讨人员量刑?

2022-01-24
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08年6月17日法研(2008)80号规定:“检查院或者民政部门不能代替死者或者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9日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及(2010)民一它字第23号进一步明确法律没授权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另外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站的职责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检察院主要职责是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这些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无名氏提起民事诉讼。法无明文则禁止,故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检察院等机构不具备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主体资格。但是这些机构可以对其垫支费用进行追偿。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