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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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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我国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工作,设立了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救助场所和福利收养机构,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发现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采取如下救助措施:一是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发现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接受救助,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协助救助场所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于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保证这些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08年6月17日法研(2008)80号规定:“检查院或者民政部门不能代替死者或者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9日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及(2010)民一它字第23号进一步明确法律没授权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另外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站的职责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检察院主要职责是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这些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无名氏提起民事诉讼。法无明文则禁止,故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检察院等机构不具备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主体资格。但是这些机构可以对其垫支费用进行追偿。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安全护送其到政府设立的救助场所接受救助。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通知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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