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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一般由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双方能够就离婚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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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依法分割;第三,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无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无需任何部门办理手续。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起诉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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