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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
逃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监押场所逃走,脱离监押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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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犯罪嫌疑人从被宣布刑事拘留时开始,其人身自由就已经被依法控制,处于“依法被关押”的状态。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活动及其状态。侵害的客体是直接针对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所以,脱逃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正在查讯待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构成脱逃罪的关押情形除羁押场所外,也包括押解途中。比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5条规定,脱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所以,专门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警车应当视为司法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 第三,宣布刑拘后押解犯罪嫌疑人赴看守所时,虽然是由公安侦查人员实施,不是由看守机关人员实施,但仍属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管范畴。犯罪嫌疑人从警车内脱逃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脱逃罪的本质特征,应当以脱逃罪进行评价。 综上,宣布刑拘后押解赴看守所途中从警车内逃跑的行为应构成脱逃罪,建议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
逃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监押场所逃走,脱离监押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逃脱罪的主体是罪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逃脱罪是罪犯实施了逃脱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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