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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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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私放在押人员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 4、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私人在押人员罪的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侵权对象是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督机关的监督制度。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 (3)主要要件。主体是司法人员,主要是负责监督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非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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