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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又称押租,属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了担保主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主债标的等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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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方的款项。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提存的保证金。
对于汽车经销商向贷款买车的客户收取“续保押金”这一行为,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贷款买车同样是消费的一种,不应受到歧视。在汽车按揭贷款过程中,部分经销商违背消费者意愿,人为设置“在汽车店交纳续保押金才能正常按揭购车”这一不合理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汽车经销商收取续保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除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外,其他保险都应遵循自愿原则。卖车搭售保险是不合理的,“续保押金”更是一种强制消费现象,违反了消费自愿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现实中,商家和客户签订合同中关于续保押金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强制让消费者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消协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具体内容,及时发现并修订合同内的“不平等条约”。同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
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额或者等价物给对方,担保的实现。和定金一样,都是担保,都可以冲抵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1、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5、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6、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同样区别于预付款,如果交付一方违约,预付款是要返还的;而押金就不返还了),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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