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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国内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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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方式有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
涉外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关系,其法律适用即是看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
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导致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采用一事不理原则,认可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胜诉,但判决在该国不执行,同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不应按照一件事不重视的原则处理,应允许当事人重新起诉。2、法院原则不方便我国立法规定法院原则不方便,司法解释也不明确。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的管辖权,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有在国内结婚定居海外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定居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定居地和一方在国内最后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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