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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2021-10-27
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导致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采用一事不理原则,认可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胜诉,但判决在该国不执行,同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不应按照一件事不重视的原则处理,应允许当事人重新起诉。2、法院原则不方便我国立法规定法院原则不方便,司法解释也不明确。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的管辖权,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有在国内结婚定居海外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定居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定居地和一方在国内最后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10条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外国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法院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11条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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