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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归承租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
在房屋租赁特别是商铺租赁中,承租人通常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基于装修而产生的纠纷也因此而产生,尤为突出的就是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我们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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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装饰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报告、建筑节能材料导热系统检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地面工程、抹灰工程、吊顶、轻质隔墙、涂饰、饰面板(砖)、门窗、细部工程、屋面工程等)、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原则,租赁期间届满,经出租人同意的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出租人无需补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注意,因此时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已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且应形成附合,成为租赁房屋不易分割的部分,故此时出租人无权对这些装饰装修物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而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未形成附合,则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不损害出租人权益前提下拆除并取回。在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并且租赁期限已届满情形下,承租人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完毕后,完全使用了租赁房屋,也完全享用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价值,故此时不能再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房到期装修物规谁。但是,一般承租人添置的家具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添加了装饰物,造成房屋破坏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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