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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租赁合同规定的部分装饰装修合同?

2022-08-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确立了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合同解除时,如果当事人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针对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主要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确定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出租人赔偿。同时,此情形下如给承租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给承租人适当的补偿。我们认为,这个补偿应考虑合同解除时剩余的租赁期限,参照上述关于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标准予以确定。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确定责任如何分担时,应根据双方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事实、违约原因、主观心态等情节,综合认定各自的过错大小。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各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但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主要是但不限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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