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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辞退有什么缺点吗

2022-08-05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通知本人; (二)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以下简称“辞退审批表”); (四)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区市县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五)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机关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审批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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