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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解雇孕妇: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孕妇不会被拘留,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并不适用于孕妇。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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